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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晋政办发[2005]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的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晋办发〔2004〕6号),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和引导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不同于过去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共同约定的章程规定组成的进行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服务的新型互助性经济组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地方各级农业(农经)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咨询、教育培训、扶持立项和审核备案工作;供销系统要发挥传统的组织资源、人力和市场等优势,积极与农民联合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民经纪人队伍;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特点和技术装备优势,加强技术、资金、物资等项服务的扶持力度,并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推进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民政、工商部门应本着改革和为农民服务的精神,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财政、金融、税务、质监、科技、国土、交通、电力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放宽条件,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经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审核确认,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再到农业(农经)主管部门备案。从事信息交流、技术服务的非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符合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凭其申请材料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应按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办法。只要有五个以上出资人,出资额在1万元以上,有合作社章程和组织机构,并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即可给予工商登记,在营业执照上标注为“合作社”,赋予企业法人资格。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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