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抓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落实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近期在节约能源、水、原材料、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5个方面的重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1、(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建委、电力局、科技局、质监局等部门)认真实施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研究制定《杭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切实抓好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余热利用、建筑节能、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7项工作的落实。到2010年,每万元GDP综合能耗比2005年下降20%。
2、抓好企业节能。(市经委)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录》和《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节能,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加强跟踪和指导。开展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电平衡和能量平衡测试,提高能源利用率。(市质监局)加强节能监测,抓好重点耗能企业的计量基础管理工作。
3、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市交通局)推广使用高效、低耗、环保、节能的运输车辆、船舶,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老旧汽车、船舶。加强对现有普通货运船舶(船队)的更新改造,推行内河船舶标准系列化。到2007年年底,淘汰所有挂浆机船舶;到2010年年底,对现有普通货运船舶(船队)更新改造率达到60%。建立完善杭州市交通指挥中心及道路运输指挥分中心,为物流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减少货运车辆空驶率,降低物流成本。(市农业局)加快淘汰落后农业机械,开发和推广节能农业机械。
4、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广节能型建筑材料的应用,推动现有住宅、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2008年率先实施新建建筑节能达到65%的标准。
5、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市质监局会同市经委等部门)积极宣传贯彻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冰箱、空调能效标识制度,监督检查生产和市场环节能效标识执行情况,促进高效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市经委会同市电力局等部门)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提高1-2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