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和
省政府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杭政函[2005]2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40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134号)精神,为切实抓好我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社会对我市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中央应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短缺、能源紧张、生态环境负荷日益加重的新形势,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认真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对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调整经济结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环境压力不断增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制约。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是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和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把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坚持实施“五大战略”,建设“和谐杭州”,努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继续在全省发挥“领跑、示范、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