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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进行指导。

  (三)组织得力班子。为高质量地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准备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尽快抽调得力人员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必需的条件和设备,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时间表,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和方法以及相关责任,加快工作步伐。对原来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要按照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四)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或者完善相关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3月底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其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3月底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按计划扎实有效推行。2006年4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级部门对本系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实施方案是否健全,配套制度是否完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六)完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熟知职权,明确责任;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其内涵,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不断总结、推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2006年5月以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会同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有关建议,履行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长期有效运转。

  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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