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办理。
(三)根据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对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向评议考核的主体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四)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下列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一是不按照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三是对违法执法人员查处不力、包庇纵容的;四是社会各界反映其执法形象较差的;五是对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五)政府法制机构、人事部门、监察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使责任形式相互衔接,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和系统的监督链条。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必须坚持“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建立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省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重大问题,由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也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抓好组织落实。
(二)做好指导协调。为做好省本级的相关工作,并对市、县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等部门组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联席会议,搞好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工作,其他部门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