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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六)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政府法制机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提出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三)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四)依照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涉及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依照“三定”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五)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通过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六)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七)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

  (八)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工作要在2005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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