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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05]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构建“和谐河北”,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现就我省如何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梳理执法依据

  (一)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二)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四)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五)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执法依据目录除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外,要通过执法公示栏、当地政府公告或者通告、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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