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者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听证会场禁止吸烟,听证参加人应关闭移动电话、寻呼机等电子通讯设备;
(七)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后,应当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并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听证参加人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听证参加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步骤)
听证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信访人或其委托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被信访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陈述处理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政策依据及处理意见;
(三)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人与被信访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进行申辩;
(五)相互质证,相互辩论;
(六)听证机关对未查明的事项质询或补充发问;
(七)信访人最后陈述;
(八)被信访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最后陈述;
(九)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第二十条听证步骤所规定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听证视听资料保存)
听证机关应当对举行的听证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