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以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和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疫情发现的时间、地点及报告单位和个人;
2.疫情情况,如发病、死亡数量、症状等;
3.疫情诊断过程和结论情况;
4.疫情处置情况。疫源分析情况;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确定情况;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5.疫情解除封锁情况;
6.疫情发现、报告、诊断、处置及解除封锁过程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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