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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进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由专人引导,按指定路线行驶、按规定地点停放。
  第三十二条 装卸作业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烟花爆竹产品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年演练2次以上,并有演练记录。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仓库负责人。
  仓库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烟花爆竹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发生事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在本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业务的法人单位。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是指由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设立和管理的,用于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
  库房,是指储存烟花爆竹的建筑物。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引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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