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库房内照明灯应为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第二十条 库房内应设置测温、测湿计,并确定专职人员每天进行检查登记。
  第二十一条 库房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第二十二条 库房门外应设置标示牌,内容包括:负责人、储存品种、储存数量和库内限制人数。
  第二十三条 库房设置有装卸平台的,平台内应与库房地面平接,平台外应不高出装卸车厢地板。平台两侧应分别设置人行台阶和车行坡道。库房的门开启时,不得阻碍人行台阶和车行坡道通行。
  第二十四条 进入仓库的人员严禁穿戴不防静电的衣物和钉底鞋。不得带入金属制品。
  第二十五条 库房内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应分级分类,专库存放。烟花爆竹必须装箱堆垛码放,堆垛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0.70m,堆垛距内墙距离应不少于0.45m,堆垛高度应不超过2.5m,搬运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0m。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应当每天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必须由防静电材质制成。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配备专门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每隔一小时巡逻一次,巡逻时应两人同行。对巡逻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记录,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有专职保管员对货物进行管理。
  保管员对所贮存的烟花爆竹应建立台帐,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做到帐卡物相符;应根据存量变化、品种变化以及产地变化情况等,盘点库存,并如实记录。
  第三十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配备专职门禁人员。对进出的人员、车辆、货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进出库时间、事由、当事人签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