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设置密砌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和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设置消防设施。
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可设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防栓或利用天然河、塘。
消防用水量应不小于15升/秒,延续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保护半径应不大于150米。
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和防冻的措施。使用后及时补给。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设置远程可视监控系统,配置手摇报警器,并配备与外部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储存库区内不得设置锅炉、茶炉等明火取暖、做饭设施,不得设住宿等生活用房。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在围墙外侧和库区内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
警示内容包括:
(一)仓库重地严禁烟火;
(二)仓库重地禁止吸烟;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库内禁止携带火种;
(五)进库关闭手机;
(六)机动车辆进库必须安装阻火帽;
(七)库内严禁检修汽车;
(八)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七条 库房应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应采用轻质易碎结构。库房每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6米。库房与值班室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第十八条 库房的门、窗、地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的门应为两层,均应向外开启,不得设门槛,门宽不得小于1.2米。内层门为通风用门,门的下面要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二)库房的窗应能开启。通风窗应设置在勒脚处,间隔不大于5米,长宽不小于200x200毫米。所有窗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
(三)库房的地面应铺设木地板或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应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