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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设置密砌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和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设置消防设施。
  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可设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防栓或利用天然河、塘。
  消防用水量应不小于15升/秒,延续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保护半径应不大于150米。
  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和防冻的措施。使用后及时补给。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设置远程可视监控系统,配置手摇报警器,并配备与外部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储存库区内不得设置锅炉、茶炉等明火取暖、做饭设施,不得设住宿等生活用房。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在围墙外侧和库区内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
  警示内容包括:
  (一)仓库重地严禁烟火;
  (二)仓库重地禁止吸烟;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库内禁止携带火种;
  (五)进库关闭手机;
  (六)机动车辆进库必须安装阻火帽;
  (七)库内严禁检修汽车;
  (八)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七条 库房应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应采用轻质易碎结构。库房每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6米。库房与值班室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第十八条 库房的门、窗、地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的门应为两层,均应向外开启,不得设门槛,门宽不得小于1.2米。内层门为通风用门,门的下面要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二)库房的窗应能开启。通风窗应设置在勒脚处,间隔不大于5米,长宽不小于200x200毫米。所有窗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
  (三)库房的地面应铺设木地板或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应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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