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储存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责任制主要包括:
(一)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保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警卫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装卸搬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主要包括: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三)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四)值班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六)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七)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八)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九)重大危险源评估和监控管理制度;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十二)采购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十五)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十六)车辆进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
(十七)监控设备操作规程;
(十八)保管和销售操作规程;
(十九)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二十)测温、测湿操作规程;
(二十一)搬运、装卸操作规程。
第十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的要求。
10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3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80米;与铁路、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0米。
1000平方米以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1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65米;与铁路、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