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
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危化字[2005]89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安全管理工作,我局制订了《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
和临时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必须依法取得《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质证书。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