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监督运行机制。
第三条 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日常监督,及时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和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建立、数据汇总分析和信息反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资金管理和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协议情况。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对资金预决算、专户管理、资金拨付和封闭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定期对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定期对有关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对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章 监督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各市定期组织县级以上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资格条件、程序执行及个案信息档案管理等情况。
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发放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级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二)代理发放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
(三)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存折发放情况;
(四)资金发放等相关事宜宣传告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