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
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办法》的通知
(皖人口发[2005]22号)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转变的质的飞跃,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一个重大突破。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2004年,我省芜湖市作为国家首批试点率先开展了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同时还在皖北地区的利辛、临泉、定远、灵璧四个县开展了省级试点。2005年,我省被确定为国家扩大试点省份,全面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省委、省政府对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将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确定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点工作。为确保奖励扶助制度的长期、规范、健康运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监察厅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的规范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34号),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