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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办公楼;
  2、金融保险、大中型医院、广播电视转播等综合楼;
  3、公安、通讯、电力、防汛等指挥中心;
  4、商务写字楼;
  5、智能化住宅或住宅区;
  6、其它需要建设智能化系统的建筑。
  第七条 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等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相应任务,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任务。
  进入青岛市承接智能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外地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相应的专项资质,并在市建委办理入青承接单项工程的有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以及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项目的监理,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中标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建委备案。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按规定申领建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智能建筑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等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建设单位同意,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等承接方也可将承接任务中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对分包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委托。
  第十条 为保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经济性,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开工前必须经过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施工深化设计等环节,并应编制智能化建设方案。施工图设计应经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智能化建设方案的论证。方案论证结果应报市建委备案。对在建智能建筑,业主应补办方案论证手续。凡未经论证备案的工程,不得向社会宣称为“智能化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等产品,凡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应按规定程序经过法定检测机构的性能与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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