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采取信用保险保费的,根据项目实际投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的保费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为:
1.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设立以带动出口为目的境外加工贸易、研发机构或设立贸易企业;
2.支持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农业合作开发以及其它资源性产品的开发;
3.支持企业到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劳务合作;
4.支持企业到境外建立投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或建立境外云南商品专业市场;
5.支持企业到境外开拓国际市场,进行项目市场调研等前期研发费用和开展人才培训;
6.支持建立境外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为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
7.对实施“走出去”成绩突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8.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境外扶持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推动促进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遵守外经贸、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管理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五)专项资金申报表(附后);
(六)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企业,除提供第七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企业实施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需要申报本专项资金的,应在当年7月或次年1月底前将有关资料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其中:省属企业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州、市、县企业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共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逐级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