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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商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监督部门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监督部门”指陕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第五条 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质疑答复。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在监督部门指定的网站上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当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时,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九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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