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居民费用负担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一)实行总量控制。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服务量的变化情况,科学核定其业务收入增长幅度和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并严格管理。
(二)降低药品价格。对由省级定价的药品,省物价部门要严格核定药品的成本,合理确定最高零售限价。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降低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费用水平。
(三)控制医疗费用。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临床合理用药的科学评价制度,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大型设备诊疗规范,合理调整大型设备检查费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费用。省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按病种或服务单元收费的方式,在严格执行《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项目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单病种收费限额,控制医疗费用过度增长,减轻群众负担。设区市可选择一所医疗机构,确定5-10个病种,试行按单病种收费。
(四)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在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同时,省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方针政策、作价原则,适当调整医疗机构诊疗、手术等费用,体现医疗服务的技术价值。
九、关注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推动医疗保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关注和保障城市弱势群体的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是政府的责任。各设区市要在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同时,支持和建立多种形式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降低群众医药费用风险和负担,建立弱势群体的大病互助办法和医疗救助制度。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地方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主要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方式,可以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直接为救助对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也可以由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医疗惠民工程”,鼓励、支持政府所属和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开设扶贫门诊和扶贫病房,对享受“低保”并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相关证件的住院患者,实行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