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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0号文件进—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货物源头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对建材、沙石、煤炭等各类货物分装站场进行治理整顿,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关闭;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源头企业和货场的责任,对不按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快公用型货运站场建设,规范货运代理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
  (一)严把“三个关口”。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把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三个关口。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发展改革、质监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监管,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确保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生产和改装车辆。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挂牌。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运输市场,已经进入的要限期整改,达不到标准的一律清理出运输市场。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和多轴大型车辆的更新发展,逐步优化运力结构。
  (二)加快监控网络建设。交通部门要根据路网规划、交通流量、货源分布等情况,在国省干线公路重要路段设置一批规范化、标准化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检测站,新建公路要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的原则,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检测站的规划和建设工作,逐步建立起全省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监控网络体系。
  (三)积极探索计重收费办法。交通、物价部门要积极探索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超限超载车辆的限制作用。
  (四)建立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对于车辆超限超载的运输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依法子以处罚。
  (五)健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法规体系。法制、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借鉴省外和国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成功做法,将治理超限超载、加强市场监管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组织好道路运输管理有关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完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法规体系。
  四、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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