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构建良好的银企关系
1、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防止企业利用破产逃废金融债务。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27号文件整顿社会信用切实保障金融债权安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54号)的要求,依法规范企业改革改制工作。
2、规范企业财务报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为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对于连续3年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服务优惠措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
1、支持加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步伐。各市要通过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收购或兼并、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资产置换及支持银行采取打包出售不良贷款等措施,积极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
2、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在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核销不良贷款、贷款重组、回收保险标的以及取得抵债土地、房产过户、出售过程中,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房管、市政管理等部门要规范程序予以办理;按规定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要享受省有关文件中规定的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因债务人不提供相关权属证明,造成金融机构承接的非住宅房地产抵押物无法过户的,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确权手续。
(五)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维护金融安全
建立和完善省政府领导下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各金融监管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的山东省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组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按季及时交流有关信息,并逐步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2、充分发挥金融稳定联席会议的作用。要定期召开金融稳定联席会议,研究和贯彻促进全省金融业稳健运行、协调发展的措施,加强对金融风险的分析、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金融机构规避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要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处置预案,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金融风险有效处置,维护全省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