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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意见

  3、完善金融司法保障机制,建立保护金融债权协调制度。各级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及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金融机构发生涉诉案件,应主动向法院咨询,法院应积极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支持。
  (二)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优化信用环境
  1、依法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人民银行要积极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将本部门掌握的有关企业违规、违法经营、保险诈骗及偷、逃、骗、欠、抗税等信息,及时通过网络等载体向金融机构发布。要加快全省信息联网步伐。力争2006年底前,建立包括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管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各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信息的统一的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集中的抵押登记信息数据库。在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同时,要逐步向具备资质的征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合法使用目的的机构开放,形成覆盖全省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
  2、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激励机制。加强信用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信用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继续推进和深化“诚信山东”建设,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村和社区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信用的社会风气。要加快推进企业和法人单位信用评级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信用好的企业和法人单位在信贷授信、工商年检、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企业资信评定中,要充分征求金融机构意见。
  3、强化社会信用惩戒机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加强对贷款企业、投保企业的监督。对不讲信用的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金融机构要给予联合信用制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快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要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介服务组织体系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办发〔2004〕24号),加快发展会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以及动产、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中介机构。要加强征信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不公正评级行为。在政府采购招标和金融机构信贷决策中,要积极利用评级结果,推动企业参与评级。要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职能作用,通过公证介入,查实企业资信状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和降低交易风险。在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成立的担保机构运行机制的同时,积极支持建立新的互助性质或会员制的担保机构,并推动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加强担保业务监管,促进担保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各中介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统一中介机构收费标准,提高中介服务的市场公信力。
  5、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在信用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自觉履行贷款、担保和政策性、基金会贷款的偿还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偿还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和专项借款。在与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经济交往中,要坚持公平交易,切实避免利用职权侵犯企业和金融机构合法利益的行为,严禁用行政权力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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