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建各类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信贷、税收、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公有资本投资的同等待遇。
5.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6.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7.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有关部门要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
8.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其中第5、6、7条规定的事项还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办理。
9.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10.对上述准入文化产业的非公有资本,与公有资本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
三、深化改革,营造公平竞争和共同繁荣发展的环境
1.建立和完善面向全社会的文化艺术发展机制。大力支持民营文化艺术的生产,并在文化艺术的经营、评比、命名、表彰奖励以及申报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单位)、专业技术成果的评定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集体文化艺术机构一视同仁。
2.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的文化企业。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要与国有和集体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给予大力支持。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和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项目,要给予重点扶持,促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创建一批产品有特色、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强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