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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若干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若干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5]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省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
  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利于营造我省文化产业领域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健全我省文化产业的市场机制;有利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文化产业,增强非公有制文化产业的发展活力;有利于推动和深化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是做大作强我省文化产业、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更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进一步加大文化市场开放力度,放宽投资领域和市场准入条件
  1.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领域;进入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进入经营性、竞争性和对外开放的文化领域。
  2.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文化行业和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旅游文化服务;博物馆和展览馆、国有文博单位辅助性服务、具有无形文化遗产特色(如祭祀礼仪)的文化活动;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文化艺术类民间组织等。
  允许非公有资本依法参与民间文物收藏和文物复仿制品开发等业务。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3.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推动国有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因其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而取消。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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