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民字[2005]12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自2003年8月1日贯彻实施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来,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最近,民政部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全国救助管理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现场会,回顾总结了
《办法》实施两年来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情况,推广了救助流浪儿童的“郑州模式”,确定了今后一段时期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
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郑州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特作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救助管理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兴建和维修改造工作。目前,12个市级以上救助管理站工作条件都比较差。有的租房,需要新建;有的需要搬迁重建;有的需要大面积维修改造。一些铁路沿线、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较多、救助任务繁重的县(市)尚未建立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机构数量少、人力不足、经费短缺、设施设备陈旧落后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地制约着救助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此,各地应按照省编委《关于市、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编制问题的通知》(赣编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请示汇报,争取支持,该兴建的要抓紧兴建,该搬迁重建的要抓紧搬迁重建,该维修改造的抓紧维修改造,使救助管理站的基础设施符合基本条件。未建立救助管理机构的要抓紧建立,落实编制人员,落实有关经费,使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抓住“十一·五”规划编制的有利时机,努力争取将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及改造项目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尽快建立起以救助管理站为主体,分站、咨询点为补充,儿童救助等专门性的救助机构相配套的救助管理机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