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靠;市场开办者应建立落实食品质量承诺制、侵害消费者权益先行赔付制,设立快速检测室,公示市场食品安全信息,与市场商户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的管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风建设,引导、监督企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指导、服务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高度负责的良好氛围。
四、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二)落实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进行综合监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并负责发布监测信息,依法推进食品进货质量查验、索票索证、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等。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准;组织、指导和管理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计量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发布监督检查信息。
市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和水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管。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及监管;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等有害物质残留的监测信息;负责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水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渔业生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