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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审计机关现场见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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