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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四、资产划转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安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移交时实际占用资产数额或企业账面数为依据,实行无偿划转。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由原企业承接。
  中小学和公安机构资产移交时,在产权清晰、归属明确的基础上,按照账面数额进行划转,不再进行评估;对暂时无法界定产权的,说明原因后先行划转;资产价值暂时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价值入账。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安机构涉及的土地,维持原用地方式不变,并按原用地方式依法办理变更等手续。
  五、人员移交
  中小学和公安机构移交人员以2004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一并纳入移交人员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企业办中小学、公安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在职人员原工资标准和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高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套改后的高出部分,列入保留工资和保留生活待遇项目,今后随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逐步冲抵。移交机构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由企业商当地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移交经费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和公安机构以2004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实际经费支出核定补助基数。在2005年至2007年过渡期内,补助经费基数由企业全额承担;自2008年起,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承担三分之一,设区市以下政府承担三分之二。
  中小学和公安机构的移交补助基数一次性核定,今后各项增支因素均由接收地政府承担,其中,企业承担部分直接拨付接收地财政部门。
  各企业移交地方管理机构的经费补助基数,经地方与企业核对确认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组织领导,省里成立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省国资委、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统一组织和协调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负责日常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协调指导企业做好移交和资产划转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经费对账和补助基数核定等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做好中小学移交的相关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协调做好公安机构移交的相关工作;省人事厅(省编办)负责协调做好人事管理和编制等方面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做好劳动关系、劳动工资以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方面的衔接和政策的解释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做好土地资产的核实划转等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协调做好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核实划转工作。有接收任务的设区市政府要明确一名副市长靠上抓,组成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抓,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保证不出问题、不留后遗症。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责成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抽调骨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任务目标,落实责任。有关企业要分别与当地政府认真制订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逐市、逐县研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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