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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6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现政企分开,借鉴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2004年以来,中央企业已分两批进行了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工作。我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虽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工作进度不平衡,任务仍相当艰巨。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改革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市政府、省政府部门和省属企业要履行好职责,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协调,密切配合,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一是整建制移交。对列入移交范围的社会职能单位,坚持“人、财、物”整建制无偿划转和移交的原则,确保资产不流失,人员妥善安置。
  二是有序实施。整个移交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有序进行。
  三是分类指导。坚持实事求是,针对个别情况,充分协商,区别对待,兼顾各方的利益关系。
  四是平稳过渡。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实施,做到移交和正常工作两不误。
  三、移交范围和时间要求
  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等省属国有企业(名单附后)所属尚未移交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和方式,由企业与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定。公安机构按照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鲁公发〔1999〕13号和鲁编办〔2004〕6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移交。中小学和公安机构的移交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
  企业办医疗、社区、市政、消防、生活服务等机构的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列入全国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移交,按照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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