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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一)消防中介机构承担消防安全评价、电气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检测等业务,出具相关报告或文书。消防中介机构应对所出具报告或文书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二)消防中介机构受单位委托,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消防中介机构应当遵守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十三)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消防中介机构的评价结果,对社会单位实施分类监督。
  (二十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五、严格考核制度,落实奖惩措施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总结,同考核,同奖惩,实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制。
  (二十六)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居(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相应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八)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发现火灾隐患,但未按照规定通知相关单位整改或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警,不及时出动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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