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6、积极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
7、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三、完善消防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十三)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年初与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终考核。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对上年度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对全年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并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十七)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与所属下级各单位、部门或班组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并进行考核。
(十八)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消防奖励基金,在本级财政设立专户。资金来源于消防罚没款、消防中介机构的捐助和保险部门的防灾费用。
四、充分发挥消防中介机构和保险部门在消防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十九)消防中介机构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二十)消防中介机构负责社会消防培训事务,对易燃易爆单位、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重点工种等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