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加强对居(村)民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社区、农村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公布居(村)民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居(村)民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各类消防活动。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加强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十一)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各公安派出所要在本级公安机关的组织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1)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整改期间发生火灾;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营业性场所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责令营业性场所停产停业,可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及时书面报请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决定。
  (2)发现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的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四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
  3、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和重点单位等情况,制定、完善灭火预案,加强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十二)广大市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1、学习和掌握消防科学知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参加单位、社区、村镇组织的各类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习消防基本常识、消防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
  3、自觉保护消防设施,不损坏、不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消防通道。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