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0、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媒体开展消防宣传工作的指导、督促,积极推动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11、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3、保障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营业性场所要标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严禁堵塞、占用和锁闭,确保畅通。
  4、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的措施、计划、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
  5、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员工的自防自救能力。营业性场所应当积极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和儿童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6、人员密集场所应切实提高消防安全“两个能力”建设(即迅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事故的能力和及时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夯实社会消防安全基础。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并管理本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8、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且距离公共消防站较远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建或与其他单位联建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指导,不得擅自撤并。
  (九)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市政消防管网和消火栓系统。在市政消防水源缺乏的市郊区域,应当自建、联建消防水池,或在天然水源充足的河道岸边设置消防车道和取水泊位,以保障消防用水。
  (十)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