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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1、统一指挥大型灭火抢险救援活动,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组织、领导、协调责任。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教育学生了解、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逃生等自我保护的基本技能。要加强对学校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逐级落实消防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
  2、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并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改建、扩建进行审查,并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专业生产企业审查和定点。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要加强燃气产品在生产和使用领域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可能导致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的事故隐患,不断提升燃气产品质量和行业管理水平。
  4、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查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和“3C
  ”认证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假冒和仿冒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名称、包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5、各级文化、卫生、经贸、旅游、人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系统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宾馆、饭店、地下空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等为重点,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本系统的消防安全。
  6、各级民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对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消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进城市社区的消防工作。
  7、各级发展改革(发展计划)、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消防规划的完善和落实,依法严把规划审批关。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布局不合理的规划不予审批;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保障消防用地。
  8、各级发展改革(发展计划)、财政、建设、水利、通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落实各项消防经费,抓紧解决历史“欠账”问题,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健全、完好。
  9、各级司法、劳动保障、科技主管部门要依法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列入普法和科普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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