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负责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层层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二、明确消防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领导负责制,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
2、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消防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各级人民政府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部署消防工作。每年至少要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评。
4、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督促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消防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在编制区域性规划时,要将消防规划内容纳入其中。
5、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强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抗御火灾的能力。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7、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消防问题和重大火灾隐患。
8、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对公共安全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场所,要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不断提高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9、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查明火灾原因,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0、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的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教育和警示本地区各单位和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