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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推进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推进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2005年10月)


  为深化“平安淄博”建设,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一)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建立专、兼职消防服务组织,制定防火公约,配备消防器材,担负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消防宣传、消防检查,提高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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