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原材料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9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集约和节约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节约原材料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约原材料工作的重要意义
节约原材料(以下简称节材)是指通过加强科学管理和推进技术进步的各种途径,提高原材料成材品质,延长材料使用寿命,实施材料替代和废弃物再利用,直接或间接地降低单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以最小的原材料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原材料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物质保障,我省人均资源占有量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我省又是典型的加工工业省份,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绝大多数依赖省外市场,随着原材料价格不断攀升,许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峻的考验。开展节材工作,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举措,是提高工业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缓解我省资源瓶颈制约、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节约原材料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原材料消耗管理。严格设计规范、生产规程,改进工艺技术,加强原材料消耗核算制度。积极推行“绿色制造”,大力推进新材料的应用。通过推广高强度、高性能和其他替代材料,增加新型代用材料,减少制造产品的用材种类,降低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提高原材料的循环利用和利用效率。
(二)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在工业集中地区和开发区(园区)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通过产业链延伸和资源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实现废弃物和副产物的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大力实施以竹代木,积极发展次小薪材的加工利用,开展木材节约代用。
(三)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和质量。鼓励生产高强度和耐腐蚀金属材料,提高材料强度,延长材料使用寿命。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改进和健全产品质量保障制度,努力降低残次品的产出率。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质量法治,遏制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减少原材料的损失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