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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坚决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单位,要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劳动就业和各项社会保障权益,保证城镇退役士兵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一样,享有一切相应待遇;对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社会保障规定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应及时落实其社会保障权益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完善和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一)切实完善和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4]169号),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积极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大力宣扬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鼓励广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切实保障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市、区教育、民政、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各项教育优惠政策;对学习、培训成绩合格者要及时核发毕(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对持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本市城镇退役士兵,市人才服务中心要为其免费参加人才交流会提供服务,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免收其职业介绍费,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免费为其提供档案管理服务;对符合报考公务员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其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
  (三)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服从改革大局,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各部门要根据当前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向,正确引导退役士兵准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改革、稳定的需要,保持和发扬军队优良传统和自强不息的精神,主动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关系。
  三、切实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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