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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 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厦府[2005]2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5]345号)的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依法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各项改革不断深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个别退役士兵得不到切实安置。为此,各区、各部门要继续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各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部署,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同时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区)评选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扎实地解决好历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遗留问题。
  (二)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应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坚决纠正片面的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要自觉维护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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