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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促进厦门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不断提高银行卡跨行交易质量。银行卡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要保证跨行交易网络的运行效率,电信运营企业要保证交易网络的通信流畅。各联网单位要通力合作,不断改善系统稳定性,提高交易速度和交易成功率。力争到2008年,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成功率达到96%以上。
  3、进一步扩大银行卡在缴费领域的应用,方便市民生活理财。继续把“缴费一卡通”这一具有厦门特色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做大做好,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为市民提供更多的缴费服务,同时减少银行、各公用事业单位重复投资建设公共支付平台的费用。继续拓展银行卡在其他缴费领域中的使用,如在社保、医保及代发退休金等项目的应用,提高缴费一卡通网络的覆盖范围和用户数量,到2008年底争取60%以上行业及用户实现公共事业缴费使用银行卡支付。
  (二)不断探索现代支付手段在行政管理等领域的应用,积极将银行卡的应用从消费领域扩大到公务支付、企业支付领域
  在公务领域使用银行卡支付,一方面有利于为使用银行卡做出表率,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财务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同时在企业支付领域也要推动银行卡的使用。从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及创建我国银行卡民族品牌的需要,各单位所用的公务卡应尽可能选择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的银联标准卡。
  1、逐步在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务用卡。厦门已在市财政、同安财政及海沧财政实行了工资统发,接下来应在所有区级财政推行工资统发。要积极推进政府机关将行政经费中原采用现金支付的公用支出,除小额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均采用银行卡结算,以提高政府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同时,对于报销的公务费用也采用直接划拨转帐制度,以减少现金周转。2006年上半年开始公务卡结算的试点工作,争取到2006年底在市级机关全面推行公务用卡;到2007年上半年,在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务用卡;到2007年底,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全部实行公务用卡。
  2、积极推行政府采购用卡制度。在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推行采购用卡制度。对小额采购项目,逐步使用银行卡进行结算。在选择政府采购的招投标项目中,投标单位应当具备银行卡结算功能。
  3、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领域使用银行卡。争取到2006年底在工商、建筑、税务、公安、交通、公路稽征、出入境管理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收缴相对集中的部门推广使用银行卡。
  4、在银行系统内全面推行公务用卡及采购用卡制度。各发卡银行及中国银联作为银行卡支付结算的倡导者,责无旁贷地应该带头使用银行卡支付结算。2006年上半年全市所有发卡银行及银联要全面推行公务用卡及采购用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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