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的审定和运作
第十二条 项目列入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后,借款平台对投资项目进行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直接报省开行核贷。省开行将核准结果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借款平台。借款平台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与用款人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 评审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列入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规划;
(二)符合政策性贷款的资金使用方向;
(三)项目已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贷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落实。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期等。
(二)项目投资构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政策性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及各项资金分年到位计划。
(三)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进展情况。包括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已完成投资和工程量。
(四)贷款使用方案。包括:
1、借款具体用途。说明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等的资金安排。
2、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说明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单价;说明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等方式。
(五)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的结论。
(六)贷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凡是通过借款方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向借款平台提供资产抵押、股权或收益权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涉及市属项目还必须由市财政向省财政提供反担保。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各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分别开设“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结算专户”,集中统一拨付资金和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平台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年度用款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编报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后,由借款平台分项目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如需调整,必须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开行负责对贷款具体支用情况进行监督,省发改委负责对贷款项目投资方向进行审核,省审计厅负责对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审计,省国资委负责对各借款平台贷款项目效益进行考核,各借款平台负责对政策性贷款资金和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