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省开行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
(二)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借款资金使用计划;
(三)指导项目考察和评审工作;
(四)指导协调项目全过程的实施管理工作;
(五)会同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重大项目稽查办等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贷款使用情况;
(六)监督管理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偿还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等事宜;
(七)负责非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的咨询、推荐和有关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借款平台作为省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二)负责项目考察和评审工作;
(三)负责与投资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四)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五)负责对参股项目或注入资本金项目派驻董事进行管理;
(六)负责统贷资金本息的回收、偿还;
(七)汇总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回收、偿还和工程进度报告;
(八)建立健全政策性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严格实行分账管理和分类管理。
第三章 项目规划管理
第八条 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原则是“突出重点、择优确定、注重实效、谁借用谁归还”。使用方式是参股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和项目需要政府支持的其他方式。资金主要投向:铁路、机场、公路、电力、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能源化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优势特色产业以及农业、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
第九条 使用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借款平台提出,经各借款平台认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提出省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规划草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项目规划是审定借款平台借用政策性贷款投资具体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的调整,按上述程序报批审定。
第十一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参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