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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
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5]125号)


各市人民政府:
  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是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工程建成后可有效缓解胶东地区水资源供需紧张的局面。经过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目前该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提高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函》(国土资厅函[2005]317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函》(鲁政字[2005]166号)的要求,为维护被征地群众利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有关费用标准问题。 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平均每亩16000元,包干使用。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500元/亩,菜地1000元/亩。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不含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及地上、地下通讯电缆、光缆、地下输油、气、水管线)补偿,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抓紧做好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征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4]84号)有关规定执行。征地管理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规定执行。
  二、关于临时用地问题。 工程施工期间所需临时用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时用地综合补偿单价按每亩每年1000元,逐年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征地管理费参照永久性征地标准执行。临时用地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占用耕地的恢复耕作条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三、关于组织实施问题。 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由沿线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工程建管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资料由市、县(市、区)存档,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备案。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征地费用及时、足额兑付给补征地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费用。同时,要尽快完成工程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确保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避免给群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各地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妥善安排好被征土地的耕种工作,凡工程开工建设前不能正常收获的,要教育说服群众不再进行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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