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管理,规范设置。各地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审批前必须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凡经审批的渡口码头均要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运路线,并充分考虑旅客上下渡船的安全通道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要把好渡船的设计、建造、检验、登记关,渡船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渡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加大投入,改善设施。各设区市要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备的安全技术水平。要尽快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可采取“五个一点”,即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和村各出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渡口渡船更新改造步伐。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水情特点,抓紧研制、优选和推荐一批安全性能高、经济实用的船型,指导渡船改造。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特别要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适宜撤渡改桥的渡口要纳入“十一五”建设规划,从根本上改善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
(五)加强监管,突出督查。各地要定期组织渡运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船舶,采取有力措施整治,该停运的要坚决停运,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特别是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墟日以及台风、汛期等恶劣气候期间,必须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重点查禁非渡船载客行为,严禁超载滥载和冒险航行,确保辖区渡运安全有序。同时要加强对辖区水库、公园等风景旅游区游船的安全管理,对游船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水域,行业监管部门要抽调人员派驻现场,加强监管检查,在节假日客流高峰期间,必须加强辖区水域巡查和巡航,确保辖区水域交通安全。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督查小组,不定期分赴各地进行督查。
(六)完善制度,制定预案。各地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订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同时要督促风景区管理单位制订旅游船舶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到地方政府应急反应体系之中。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协调和指导,确保出现险情时反应快速,提高应对渡口渡船和旅游船舶事故的救援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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