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管理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按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工作任务和责任的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辖区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要组织加强对每个渡口渡船安全的协调、监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主要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每个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要认真研究解决每个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培训的组织工作,凡是有乡镇船舶的乡(镇),新任乡(镇)长或分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在上任后(3个月内)均应参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培训;对乡镇船舶管理人员也要加强培训和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未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对乡(镇)长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员和渡工的培训;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业及其辅助船舶船员的培训。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对辖区水域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分工负责,认真落实好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农用船监管;各级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渔业及辅助船的监管。
交通部直属海事部门负责对沿海渡口、渡船的监督检查;各级地方海事部门负责内河渡口、渡船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安部门对妨碍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