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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第四阶段:验收总结(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检查整改结束后,各设区市必须按全国验收标准(见附件4)组织对辖区内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进行自验(自验情况及时上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验收组赴各地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届时将在省级媒体公布全省专项整治验收情况。
  (五)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主要任务: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出现的问题集中进行研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后组织再验收,确保全省渡口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八、整治内容
  一是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落实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和监管制度。
  二是逐个检查渡口、渡船,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的督查组对全省渡口渡船检查到位率不少于15%,各设区市专项整治工作办事机构对本辖区渡口渡船检查到位率不少于70%,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办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渡口渡船检查到位率必须达到100%。对检查中发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整改计划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
  三是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未经检验、登记的船舶非法营运和未经审批的渡口渡船以及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四是检查乡镇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船员、渡工培训情况,督促落实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船员、渡工持证上岗制度。
  五是检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中规定的县(市、区)、乡(镇)、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落实情况。
  九、具体要求
  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具体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制订整治工作方案。各设区市政府于10月2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抓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治工作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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