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旅游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8日)修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一号)


  《安徽省旅游条例》已经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21日

安徽省旅游条例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