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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做好2004-2005学年度省、市(县)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做好2004-2005学年度
省、市(县)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
(苏教财[2005]71号 2005年8月31日)


各市教育局,各省、市(县)属高校,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建设银行苏州分行: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银监局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见苏教贷〔2004〕6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实施后,高校和同级财政应向经办银行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为做好2004—2005学年度省、市(县)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的范围
  实行风险补偿仅限于2004—2005学年(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按新机制发放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今年,各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比例按照省政府委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招标、议标后,经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比例执行。经办银行为履行新机制实施前已经签订的贷款合同而在2004—2005学年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一律不实行风险补偿。
  二、认真做好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数据统计工作
  9月20日前,基层经办银行将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按新机制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明细记录送交相关高校核对。9月30日前,各高校将核对意见反馈基层经办银行,在确认银行提供的数据准确无误后,向基层经办银行出具《江苏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确认书》。10月12日前,各经办银行省级分行将2004~2005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省属高校和市属高校分开统计)、发放记录电子数据、风险补偿金申请书以及高校出具的风险补偿确认书原件等集中报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各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数据,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转交各市教育局。
  三、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支付程序
  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高校应从每年的学费收入中提取10%,单独建账,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和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今年,各省属高校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统一缴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风险补偿专户,再由该中心集中支付给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风险补偿金的具体分解、归集和核对工作,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另文通知。各市属高校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和支付工作,由各市教育局指定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四、高校要切实做好新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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