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东身份界定及股份量化。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股东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时点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人口基本股量化,凡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按人口平等享有股份。劳动贡献股量化,主要根据村民在村的实际劳动年限,实行分期分级定档的办法,确定村民劳动贡献股份;股份持有人对该股份享有所有权,股份可以继承、馈赠、转让,但不得抽回。股份量化到人的工作结束后,由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向持股成员出具经省级农经部门监制的规范的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今后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
(五)收益分配。股份合作组织的分配方式应包括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两个层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收益在依法缴纳国家税金和有关规费后,可以按规定提取一定的公积公益金,再按同股同利的原则进行股份分红。股份合作组织发生亏损时,应相应降低股份价值,直至价值为零,社员只承担有限责任。未设集体股的股份合作组织,村级组织的正常开支、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主要通过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方法解决。对设有集体股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其集体股的收益应专门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结余部分可作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列入公积公益金管理。
(六)制订章程。实行改革的村应拟订股份合作组织章程草案,主要包括组织的名称、性质和职能;股东确认、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股权的设置和具体量化方案;管理机构设置、产生办法及职责;资产的经营管理与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章程草案必须广泛征求意见,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七)管理机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要按照章程,参考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法人治理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个股东(代表)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董事会作为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股份合作组织的发展规划和资产经营方案。董事必须是所在股份合作组织的股东,董事长是股份组织的法人代表,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对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等实行有效监督。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能相互交叉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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